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V-113-金-282-20241028-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蔡佩珊 被 上訴人 溫斯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9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同年9月1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未繳納,有前開補費裁定之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並非適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