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V-113-金-347-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347號 原 告 蘇連秀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健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 來,惟本件原告主張因受騙而交付新臺幣(下同)118萬元部分 ,未經刑事判決認定有罪,此觀諸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2號刑 事判決正本第2頁第3行記載「無證據證明陳健成有參與此部分犯 行」甚明,故本件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惟尚非 無得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