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CDV-113-金-366-20241016-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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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冠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昕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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