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V-113-金-438-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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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438號 原 告 謝蒲貞 被 告 周瑞慶 社團法人台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昭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14,855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 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13 年6 月27日送達原告本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3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47至5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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