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V-113-金-66-20241028-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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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周宛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苑玲(即翁美秋)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並分別繳納 上訴費【被上訴人翁苑玲(即翁美秋)部分為新臺幣伍萬伍仟捌 佰伍拾壹元、被上訴人蔣長倫部分為新台幣壹萬參仟參佰捌拾元 】,逾期不繳納上訴費,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42條第2、3項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聲 明,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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