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CDV-113-除-304-20241101-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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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吳蕙如(即吳思温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張靜惠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所為之判 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欄位「吳蕙如」之記載,應更正為 「吳蕙如(即吳思温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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