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V-113-除-407-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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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郭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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