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V-113-除-434-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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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李南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3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10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210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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