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V-113-除-501-2024100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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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王美雲即陳聰輝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易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股票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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