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V-113-除-501-2024100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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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王美雲即陳聰輝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易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股票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