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V-113-除-508-20241008-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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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曾秋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規定「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77 條之19 第4 項第10 款規定「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本件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爰依上揭規定,命聲請人限期補正如主文,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