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V-113-除-530-2024101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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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陳蓉樺 住○○市○○區○○街0段000巷00弄0 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2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張光榮 第一銀行蘆洲分行 113年5月31日 30,700元 NA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