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V-113-除-532-20241015-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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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凃彥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 本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 (新台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黃琇卿 92年8月15日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500,000元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