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DV-113-除-535-2024121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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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簡豐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且聲請人雖係於上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13年9月11日即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簡雲雀 板信商業銀行文化分行 113年1月30日 16,225元 ZM0466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