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V-113-除-536-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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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林尚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3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徐啟峰 新光銀行 蘆洲分行 113年4月5日 47,100元 Y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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