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CDV-113-除-537-20241009-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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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政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財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且聲請人雖於上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13年9月11日即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3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賀成工程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 北中和分行 113年2月3日 158,366元 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