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V-113-除-540-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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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葉羚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3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40號) 本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40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01 葉羚榛 111年8月2日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500,000元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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