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V-113-除-544-20241022-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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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温嬌嬪即蘇崑泉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蘇品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7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業已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9月14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124 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