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DV-113-除-549-20241212-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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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及利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娟 訴訟代理人 盧韻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113年9月17日 為國定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113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4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張勝舜即原將企業社 永豐商業銀行五股分行 113年4月5日 5,786元 4523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