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V-113-除-554-20241226-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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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費歐莉企業社(合夥) 法定代理人 蔡易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晴天家具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五股分行 113年7月31日 52,185元 UI8567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