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05

案號

PCDV-113-除-570-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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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凌芳菲 訴訟代理人 鄭坤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32-7 1,000 2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33-9 1,000 3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34-0 1,000 4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35-2 1,000 5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36-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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