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V-113-除-572-20241129-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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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松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鳳蓮 代 理 人 高筱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松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鳳蓮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113年5月10日 2,145,227元 SCAA7175548 2 松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鳳蓮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113年5月10日 843,551元 SCAA7174664 3 松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鳳蓮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113年5月10日 517,250元 SCAA7174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