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CDV-113-除-580-2024112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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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曾淑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11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於113年10月1日聲請除權判決時,雖公示催告之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8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林春金 聯邦銀行五股分行 113年7月20日 74,500元 V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