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V-113-除-589-20241129-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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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申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英 代 理 人 温翌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4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泰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羅志瑋 第一銀行林口工二分行 113年7月8日 512,133元 RA161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