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CDV-113-除-598-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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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9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3月31日 31,248元 5236875 002 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1月31日 89,000元 5242636 003 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2月29日 50,000元 5242637 004 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3月31日 50,000元 5242638 005 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4月30日 50,000元 5242639 006 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5月31日 50,000元 5242640 007 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6月30日 50,000元 524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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