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V-113-除-601-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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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趙彥程即正程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安聯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 113年4月15日 44萬1,219元 AL5769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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