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CDV-113-除-607-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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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許萬讚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07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許萬讚 土地銀行 東板橋分行 113年4月10日 18,000元 SCAA40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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