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V-113-除-611-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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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正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 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3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6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1 金邑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樹林分行 113年1月31日 31,433元 AR425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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