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V-113-除-613-20250121-2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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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戴坤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股票號碼」欄有關「「089-NX-017589- 7」之記載,應更正為「089-NX-0175894-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