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CDV-113-除-618-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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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長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祿 代 理 人 黃聖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安勵水電材料行 鶯歌區農會 113年1月10日 76,130元 FA424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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