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V-113-除-630-20250110-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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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建盟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翊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建盟大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112年10月31日 66,403元 NN3813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