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DV-113-除-647-20241223-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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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國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本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47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 期 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桀輝企業有限公司、李明鐘、李翠峯 100年6月29日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3,291,000元 K1106386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