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CDV-113-除-655-20250106-2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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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澄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福輝 訴訟代理人 謝慧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票面金額欄關於「123,150元」記載, 應更正為「123,15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