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3-除-659-2024123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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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湯竣羽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0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3年5月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8月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陳劍暉 110年3月20日 未載到期日, 視為見票即付 5,000,000元 TH209600 002 陳劍暉 110年6月18日 未載到期日, 視為見票即付 6,500,000元 TH208090 003 陳劍暉 110年10月12日 未載到期日, 視為見票即付 3,000,000元 TH6848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