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3-除-665-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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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台灣不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福 訴訟代理人 藍祺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立品衛生材料實業有限公司 盧美玲 彰化銀行土城分行 113年3月15日 7,410元 QN504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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