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V-113-除-677-202501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楊雲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77號)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施學文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113年4月30日 38,252元 06562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