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CDV-113-除-679-20241219-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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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敦鉅佑昆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 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 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5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48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敦鉅佑昆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李培榮 華南商業銀行泰山分行 113年7月31日 26,145元 SD7774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