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V-113-除-690-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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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瑋士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瑋士傑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中和分行 113年6月12日 65,415元 AQ661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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