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3-除-695-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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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簡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簡志強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113年7月8日 133,500元 AG555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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