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V-113-除-699-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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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鳳 訴訟代理人 李雅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貞分行 113年2月25日 6,120元 HA0002718 2 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貞分行 113年2月25日 59,100元 HA000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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