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V-113-除-703-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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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群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屆滿(119年9月21日 為星期六,以次一工作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03號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群晶科技有限公司 胡建忠 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105年1月4日 未記載 41,422元 CT004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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