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V-113-除-704-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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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呂慧貞 代 理 人 曾聖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 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4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盧岳昇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3年7月10日 5,000,000元 SC655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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