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CDV-113-除-717-20250106-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瑞普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華 代 理 人 張菀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1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賴麗純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新分行 113年7月26日 2,000,000元 DL0135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