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DV-113-除-724-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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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松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秉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蔡政強 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 113年5月20日 9,100元 JC0384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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