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DV-113-除-745-2025012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張悅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裁判法院欄及案由欄關於「判決」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