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DV-113-除-745-20250124-2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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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張悅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裁判法院欄及案由欄關於「判決」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