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V-113-除-752-20250328-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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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吳翰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75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公司蔡茂男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公司 110年5月25日 200,000元 AD0435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