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CDV-113-除-753-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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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洪敦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5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劉文榮 第一商業銀行丹鳳分行 113年8月1日 60,000元 138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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