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V-113-除-757-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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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李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華南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 華南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 民國110年7月19日 27,000元 QD8868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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