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CDV-113-除-765-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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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顏坤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6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板橋接雲寺 板橋區農會 112年7月19日 22,800元 P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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