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DV-113-除-770-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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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曜新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謝明洸 代 理 人 賴彩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 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7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77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樹林分行 簡明堅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樹林分行 112年8月1日 188,000元 FK305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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