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V-113-除-773-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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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周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股票附表: 編號 發票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00ND0000000 0 5 5000 00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E0000000 0 1 10000 003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0 1 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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